原标题:新能源电池ETF嘉实 : 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6月11日
公告日期: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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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5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6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8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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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于2026年5月7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上的《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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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新能源电池ETF嘉实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052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6年 6月 4日基金份额总额:
438,926,092.00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6月4日基金份额净值:0.9992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38,926,092.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6月11日
10、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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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32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于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9日公开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均为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9日。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金融街证券、红塔证券、天府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5
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等。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无。
(3)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38,896,000.0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30,092.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6年6月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5,97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38,926,092.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6月3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6月3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38,926,092.00份。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77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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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新能源电池ETF嘉实。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052。
6、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7、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请见《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38,926,092.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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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 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6年6月4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5,93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73,905.72份。
(二) 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6年6月4日,基金份额合计为438,926,092.00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325,423.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1.2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33,600,66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8.79%。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6年6月4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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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陈江龙 | 2,000,136.00 | 0.46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促公司经理层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的系统及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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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人员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公司共有851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49人、硕士学位620人、学士学位169人、其他13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郭松
咨询电话:400-600-8800
6、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朱盟邦先生,硕士研究生,6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助理经理、中证商品指数有限责任公司指数业务一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11
究员。2025年7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分析师。2026年3月1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大农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3月1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大农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3月1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6月3日至今任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2.4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联系人:王菲
联系电话:0755-81982729
2、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专业服务;同时具备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的能力。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之一,通过“鑫管家运营服务平台”为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等“安全、高效、智能、便捷”的服务。2019年,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通过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SAE3402认证,内部控制、安全保障、运营效能、业务12
质量已达国际先进水平,已累计服务逾4000家管理人,累计服务产品数量超2万只,为各类资管产品的安全保管与运营提供了坚实保障。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工作目标是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2)资产托管业务监督体系
国信证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稽核审计等内部控制部门及其相关岗位履行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督职责。
1)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按照全面、适时、审慎的原则,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控及检查,对重要风险点建立监控标准和实施控制程序,对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公司建设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对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定期识别,及时汇总、分析及报告风险事件及其损失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风险培训。
公司重视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声誉风险管理,及时掌握和妥善应对外部影响及舆情反映。
2)合规管理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独立控制,履行审查与咨询、合规检查、报告与风险处置、法律法规追踪、宣导与培训、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墙管理、督促及指导反洗钱工作等职责。
3)稽核审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通过事后稽核等方式,独立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督导等职责,发现、评价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和实施效率,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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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联系人:蔡晓慧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蔡晓慧、柴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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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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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状况
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6年 6月 4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下:
| 项 目 | 2026年6月4日 |
| 资产 | |
| 货币资金 | 357,006,553.88 |
| 结算备付金 | - |
| 存出保证金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81,553,752.57 |
| 其中:股票投资 | 81,553,752.57 |
| 基金投资 | - |
| 债券投资 | -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 贵金属投资 | - |
| 其他投资 |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债权投资 | - |
| 其中:债券投资 | -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 其他投资 | - |
| 其他债权投资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 应收清算款 | - |
| 应收股利 | - |
| 应收申购款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其他资产 | 33,194.02 |
| 资产总计 | 438,593,500.47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
| 负债: | |
| 短期借款 |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 应付清算款 | - |
| 应付赎回款 |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6,012.96 |
| 应付托管费 | 1,202.59 1,202.59 |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 |
| 应交税费 | - |
| 应付利润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其他负债 | 1,086.08 |
| 负债合计 | 8,301.63 |
| 净资产: | |
| 实收基金 | 438,926,092.00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未分配利润 | -340,893.16 |
| 净资产合计 | 438,585,198.84 |
|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 438,593,500.47 |
| 基金份额总额(份) | 438,926,092.00 |
| 基金份额净值 | 0.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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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交易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6年6月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 总资产 的比例 (%) |
| 1 | 权益投资 | 81,553,752.57 | 18.59 |
| 其中:股票 | 81,553,752.57 | 18.59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57,006,553.88 | 81.40 |
| 8 | 其他资产 | 33,194.02 | 0.01 |
| 9 | 合计 | 438,593,500.47 | 100.00 |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 B | 采矿业 | - | - |
| C | 制造业 | 80,540,726.21 | 18.36 |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 - |
| E | 建筑业 | 218,691.00 | 0.05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 - |
| J | 金融业 |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794,335.36 | 0.18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 P | 教育 |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 S | 综合 | - | - |
| 合计 | 81,553,752.57 | 18.59 |
无。
3.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 1 | 300750 | 宁德时代 | 19,900 | 8,123,180.00 | 1.85 |
| 2 | 300014 | 亿纬锂能 | 116,700 | 6,962,322.00 | 1.59 |
| 3 | 300274 | 阳光电源 | 42,300 | 6,952,005.00 | 1.59 |
| 4 | 002851 | 麦格米特 | 39,100 | 6,025,701.00 | 1.37 |
| 5 | 605117 | 德业股份 | 49,600 | 5,569,088.00 | 1.27 |
| 6 | 002837 | 英维克 | 73,400 | 5,080,748.00 | 1.16 |
| 7 | 002074 | 国轩高科 | 103,300 | 3,167,178.00 | 0.72 |
| 8 | 002850 | 科达利 | 17,100 | 2,930,256.00 | 0.67 |
| 9 | 300207 | 欣旺达 | 129,200 | 2,742,916.00 | 0.63 |
| 10 | 300438 | 鹏辉能源 | 33,700 | 2,602,651.00 | 0.59 |
无。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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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 1 | 存出保证金 |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 3 | 应收股利 | - |
| 4 | 应收利息 | - |
| 5 | 应收申购款 | - |
| 6 | 其他应收款 | 33,194.02 |
| 7 | 待摊费用 | - |
| 8 | 其他 | - |
| 9 | 合计 | 33,194.02 |
无。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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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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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事件揭示
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6年6月3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26年6月4日刊登《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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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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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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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注册登记协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 6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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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
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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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0)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配合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等。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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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证券经纪商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未完)








